案例21:“一体多元”高效解决欠薪系列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职工黄某及其工友共25人在某雕艺协会行业工会带领下,来到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反映他们在投资区张坂镇某企业从事木作、油漆等工作,被拖欠劳动报酬约96万元。
【化解过程】因案件牵涉人员多,涉及金额大,为及时处理案件,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立即启动“一体多元”应急处理机制,指派工会法援律师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系因疫情经营不善导致欠薪。随即,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企业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指派工会法援律师组织当事人调解,多次协商无果后,监督员、工会法援律师及时帮助职工收集“身份证明、工资明细表、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证据,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协助职工在基地向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受理后,台商投资区工会充分发挥“园区枫桥”机制优势,就地组织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裁前调解:一是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通过面对面说服教育,背对背劝解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二是监督员、工会法援律师结合案件实际,一方面及时向企业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企业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劝说职工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在款项支付时间上做适当让步。三是劳动行政部门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企业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经不懈努力和持续跟进,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在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达成和解,职工们陆续拿到了拖欠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此案的高效解决,主要得益于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园区枫桥”机制建设。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从2016年开始,探索多元化解劳资矛盾一体化维权模式。2020年,联合区综治办、民生保障局和法院,集中设置“两室两庭一站”,即职工法律援助室、职工劳资纠纷调解室、劳动仲裁庭、劳动法庭和台籍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集普法、咨询、调解、仲裁、诉讼职能为一体的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为职工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基地共调解案件276件,为外来工、农民工追回欠薪、工伤赔偿共计3774万元,仲裁案件减少了12.26%,大量劳动争议在调解阶段成功和解,大大降低职工维权成本,促进了园区劳动关系和谐,提升了园区营商环境,得到群众广泛好评。
案例22:“示范判决+调解”化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福清市某小区交房后,开发商依约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证,但大量业主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开发商向业主发送《产权办理律师函》后,仍有很多业主未办证。后开发商诉至福清市法院,请求业主立即办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化解过程】考虑到该类案件量大、涉及面广,福清市法院采用“示范判决+调解”方式处置:一是选示范。选取首批庭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精细审理,对后续平行案件一一登记,梳理相同要素事实与个案特殊要素,将示范判决提供给诉前及诉中调解阶段的当事人参考,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二是聚合力。导诉员、立案人员指导开展诉讼风险评估,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员提供诉前调解服务,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诉前介入、全程指导,通过物业公司了解业主实际情况,委派该市住建局特邀调解员组织开发商与业主进行协商调解,群策群力化解纠纷。三是借平台。通过集约送达中心核查被告联系方式,借助电话、微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减少当事人讼累。经由“示范判决+调解”方式,后续60余件同类案件中有60件案件业主立即办证,并就逾期办证违约金与开发商达成和解,之后以开发商撤诉结案。经法院协调,该小区其余未办证业主陆续办理了产权手续。
【典型意义】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涉及业主众多,且案件判决对其他开发商诉业主逾期办证亦有一定的影响。福清市法院有效运用“示范判决+调解”,推进多元化解与诉源治理相融合,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案例23:多方联动为企业纾困解难案例
【基本案情】某大型民营纺织企业产值高、就业员工多,是当地诚信缴纳税大户。受疫情和原材料、劳动成本上涨等影响,特别是银行贷款政策改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一时还不上贷款本金,而被诉至法院:一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另外两件正在诉讼审理中,其厂房、土地被查封。若该公司财产被拍卖将使企业面临停产倒闭,后该公司向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求助。
【化解过程】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立即研讨,并由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爱心公益使者积极调研,根据当前情势和企业面临实际窘况,提出妥处建议:一方面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该企业困难客观原因和以往诚信经营生产贡献等情况,积极推动政府出面协调金融机构,依法妥善处置还贷过程;另一方面,列出当下恢复生产规划和还贷计划,协调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延续还款时间,减免相应利息,分期还本等,保留企业厂房和用地,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典型意义】受世纪疫情和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正常经营发展中遇到突发困难,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与企业和银行及当地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共同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本案经过多方合力,不仅帮助企业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和追债还贷造成企业倒闭破产,而且还促进了企业平稳发展。
案例24:商会诉前化解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福建省浙江商会A企业与B企业合资筹建一家餐饮企业。后来,双方商定A企业将其70%股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偿还120万元的投资资金及库存物资折价给A企业,但经多次催讨,B企业因物资价值问题没有兑现还款责任,A企业遂向法院起诉。
【化解过程】福建省浙江商会会长、调解委员会主任董加余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调解思路与办法。随后,调解委员会分两个小组,分别找两位当事人谈话,讲清“欠账必须还钱”道理,说服双方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处理,引导企业主主动承担各自责任。经过商会多次沟通并陈述起诉与不起诉的利害关系,告知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方撤销起诉、一方分期偿还。之后,商会每月安排调解委员电话联系股权接收方,确保分期偿还的资金落到实处。经过一年的时间,债务完成偿还,双方关系也得到了缓和,既维护了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持了商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典型意义】本案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在同一商会的企业之间。为了维护商会内部的团结,也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的利益损失,福建省浙江商会调解委员会准确把握案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乡情为纽带,一是充分发挥商会企业家娘家人的优势,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决纠纷;三是通过积极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效缓和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25:巡回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兰某因养殖紫菜资金不足,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线上申请“极速贷”产品,贷款金额10万元。后因紫菜养殖亏损致使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共拖欠借款本息9万余元。兰某需到销售货款回笼后才有能力偿还,无法短期内还清借款本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霞浦县金融纠纷调解室特邀调解员了解纠纷实际情况后,提前制定调解方案,之后与当地乡村、诉非联动工作站的特邀调解员组成调解工作组,来到兰某居住地开展“巡回调解”。由于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现场气氛紧张。调解人员当机立断,针对争议焦点,采取分头耐心劝导的方式,协调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事实以及相关依据做出合理的让步。在调解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签署了调解协议,借款人以按月分期还款的形式,分两年还清所有借款。本案从受理到成功调解,整个过程仅用时10天。
【典型意义】本案是霞浦县巡回调解一站式化解金融纠纷的首案,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探索新路子。霞浦县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民惠民的金融纠纷“巡回调解”机制,充实金融纠纷“巡回调解”组成人员,以霞浦县金融纠纷调解室特邀调解员为主,其余调解员优先从巡回乡镇的当地乡村和诉非联动工作站特邀调解员中配备,充分发挥各方专业人才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快速、高效处理,依法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调解进乡镇(村),现场“解纠+普法”,为农民提供便利化、多元化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较好地营造了农村金融消费环境。
案例26:联合化解涉台胞银行贷款服务投诉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台胞陈女士来到福建省涉台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场投诉,认为甲、乙两家银行在要求其偿还共计520万元的贷款过程中,未告知且未执行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的延期、减息政策和台胞台企的信贷扶持政策,造成其权益受损,要求银行机构重新协商还款方案,并就损失给予补偿。
【化解过程】为做好调解准备,在福建银保监局的指导和有关法院支持下,中心先后召开三次调解前证据交换及协调会,全面了解纠纷事实,查找相关制度政策和文件规定,并根据所涉银行实际开展调解工作。
在甲银行现场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在台胞陈女士陈述事实之后,耐心细致地引导陈女士对投诉诉求提出更为具体可行的意见,通过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并充分考虑陈女士的身体因素提供了上门签订调解协议的服务,最终促成经济补助金顺利到账,纠纷得以化解。
由于乙银行的贷款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了执行阶段,调解员向投诉人阐明了法律裁判文书的合法性、严肃性、强制性,经过耐心说法释理,投诉人表达了愿意履行法定义务的态度;在与银行的协调过程中,调解员客观分析了本投诉纠纷暂缓执行的综合效益,建议当事银行从客户至上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乙银行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给予投诉人一定时间的房产处置时间,既不影响贷款的依法回收,又便于贷款纠纷的解决。
【典型意义】福建省涉台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由福建银保监局联合省委台港澳办依托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而设立,系全国首个专门服务于台胞台企的省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组织,致力于协助台胞台企多元化解纠纷争议。本案台胞前期在多个渠道投诉,问题都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向该中心投诉后,调解员通过多次召开调解前会议、电话联系双方,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梳理纠纷产生原因、厘清争议焦点,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逐步拉近双方的预期诉求,不仅解决了投诉纠纷,还有效维护了银行和台胞的信任关系。
案例27:妥善化解安全责任险理赔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福清某建设公司为其造价2003万元的工程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工人巫某死亡,建设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认定为意外伤害致死,拒绝赔付,双方产生争议,该建设公司遂投诉至福建银保监局等部门。福建银保监局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将案件转至福建省信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简称省信和消保中心)处理。
【化解过程】接到调解申请后,省信和消保中心迅速介入,加急处理,第一时间安排调解,组成了由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调解小组,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明确焦点,拟定方案;指定骨干人员担任调解员,当天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邀约次日在省信和消保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当事双方共同回顾案件整个处理过程,该案件性质与死者死因在政府调查组的事故报告中已明确,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调解中建设公司参与人员情绪激动,调解员及时给出了初步调解方案,缓和了情绪,使得调解得以继续。在协商赔偿方案时,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当事双方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事后,建设公司代表专程从福清赶来表示感谢,并送来“公正调解暖人心、化解矛盾促和谐”锦旗。
【典型意义】省信和消保中心经调解,一次性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签定协议,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缓解了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一是高效运作,维护行业形象。省信和消保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快速反应,周密部署,全程仅用两个工作日就化解了纠纷,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二是合理合法,发挥调处职能。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进行了坦诚充分的沟通,最终促成问题解决。三是尊重习俗,体现民族政策。在调解中,尊重少数民族的特别习俗,充分尊重客观实际,不机械地理解合同条款,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四是用心服务,开展教育宣传。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仅“案结事了”,也实现“案结心了”,从而实现理解互让,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28:贸促会化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申请人)与某贸易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项目水泥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作期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水泥,单价550元/吨,同时还约定水泥单价随行就市,若双方就单价达不成一致则合同自动作废,货款含税月结。后因水泥价格上涨过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约提供价格变动信息,因此不认可被申请人主张的单价,双方主张的单价差20%左右。同时,申请人持有的过磅单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单上供货数量相差696.63吨。由于双方对买卖水泥数量和单价意见不一致,申请人拒绝支付约146万元剩余货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不服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向福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福州中院将案件委托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
【化解过程】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在多番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来到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面厘清症结所在。买卖双方确实存在水泥买卖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额的认定不一致,但双方所主张的金额差距不算太大,还有争取的空间。另一方面,调解员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耐心解释了解决争议的难点和可行性,并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提出各自认可的货款金额和解决方案。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沟通,均同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140万元货款及裁决书中载明的其他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事实比较清晰,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争议焦点明确,难点在于如何拉近双方当事人在货物单价和数量认定上的差距,相比于诉讼,调解能更好地促进纠纷的化解。本案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有较强的意愿解决矛盾纠纷,主张以此前的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聚焦双方当事人分歧进行调解,分别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行性及诉讼成本方面和被申请人希望尽快收回剩余货款的诉求角度综合考虑,进行利弊分析,释明调解成功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29:诉前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廖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认定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系大学生,在临终之际,其母亲决定将女儿器官无偿捐献,新闻媒体对此作了报道。事故造成王某死亡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提出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家庭自用车辆,而事故发生时廖某疑似将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车辆,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化解过程】事故调处中心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与延平区法院法官多次前往保险公司释法说理,经过不懈努力,保险公司最终与受害人家属及侵权人廖某达成协议,同意由保险公司按90%比例赔偿王某家属106万元,由廖某承担27万余元。
【典型意义】延平区法院坚持运用诉非联动机制,加强与各调解机构的互动合作,推动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融合治理,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受害人母亲将女儿器官无偿捐献的善举,媒体作了报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本案成功化解在诉前,不仅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困难,而且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30:逾期申报个税处罚纠纷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泉州某公司2021年10月份个税未按期申报,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开元税务分局按《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其罚款1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按规定申报,遂向鲤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化解过程】鲤城区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后,认为这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且行政复议耗时长,于是主动将复议申请人请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组织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件见面会。调解团队政策咨询小组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向复议申请人详细释明有关税收法律规定,阐明2021年11月申报期是11月1日至15日,申请人11月16日才纳税申报,属于逾期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合法合规。经调解,复议申请人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并全面理解有关纳税申报政策,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前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涉税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一是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作用。本案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托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主动靠前服务,通过专业涉税法律知识和便捷高效服务进行涉税纠纷调处,精准解开纳税人政策困惑,并就纳税人相关涉税问题进行释明,有效降低纳税人维权成本,筑牢征纳关系和谐稳定“防火墙”,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重视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案前和解,不但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矛盾疏导调处机制的作用,而且可以发挥社会预警机制的作用,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在复议案件办理中建立当事双方见面会制度。本案创新基层治理模式,在复议案件办理中探索建立案件见面会制度,由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各相关部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法律是非,妥善处理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1:“一体多元”高效解决欠薪系列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职工黄某及其工友共25人在某雕艺协会行业工会带领下,来到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反映他们在投资区张坂镇某企业从事木作、油漆等工作,被拖欠劳动报酬约96万元。
【化解过程】因案件牵涉人员多,涉及金额大,为及时处理案件,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立即启动“一体多元”应急处理机制,指派工会法援律师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系因疫情经营不善导致欠薪。随即,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企业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指派工会法援律师组织当事人调解,多次协商无果后,监督员、工会法援律师及时帮助职工收集“身份证明、工资明细表、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证据,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协助职工在基地向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受理后,台商投资区工会充分发挥“园区枫桥”机制优势,就地组织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裁前调解:一是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通过面对面说服教育,背对背劝解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二是监督员、工会法援律师结合案件实际,一方面及时向企业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企业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劝说职工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在款项支付时间上做适当让步。三是劳动行政部门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企业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经不懈努力和持续跟进,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在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达成和解,职工们陆续拿到了拖欠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此案的高效解决,主要得益于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园区枫桥”机制建设。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从2016年开始,探索多元化解劳资矛盾一体化维权模式。2020年,联合区综治办、民生保障局和法院,集中设置“两室两庭一站”,即职工法律援助室、职工劳资纠纷调解室、劳动仲裁庭、劳动法庭和台籍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集普法、咨询、调解、仲裁、诉讼职能为一体的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为职工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基地共调解案件276件,为外来工、农民工追回欠薪、工伤赔偿共计3774万元,仲裁案件减少了12.26%,大量劳动争议在调解阶段成功和解,大大降低职工维权成本,促进了园区劳动关系和谐,提升了园区营商环境,得到群众广泛好评。
案例22:“示范判决+调解”化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福清市某小区交房后,开发商依约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证,但大量业主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开发商向业主发送《产权办理律师函》后,仍有很多业主未办证。后开发商诉至福清市法院,请求业主立即办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化解过程】考虑到该类案件量大、涉及面广,福清市法院采用“示范判决+调解”方式处置:一是选示范。选取首批庭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精细审理,对后续平行案件一一登记,梳理相同要素事实与个案特殊要素,将示范判决提供给诉前及诉中调解阶段的当事人参考,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二是聚合力。导诉员、立案人员指导开展诉讼风险评估,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员提供诉前调解服务,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诉前介入、全程指导,通过物业公司了解业主实际情况,委派该市住建局特邀调解员组织开发商与业主进行协商调解,群策群力化解纠纷。三是借平台。通过集约送达中心核查被告联系方式,借助电话、微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减少当事人讼累。经由“示范判决+调解”方式,后续60余件同类案件中有60件案件业主立即办证,并就逾期办证违约金与开发商达成和解,之后以开发商撤诉结案。经法院协调,该小区其余未办证业主陆续办理了产权手续。
【典型意义】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涉及业主众多,且案件判决对其他开发商诉业主逾期办证亦有一定的影响。福清市法院有效运用“示范判决+调解”,推进多元化解与诉源治理相融合,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案例23:多方联动为企业纾困解难案例
【基本案情】某大型民营纺织企业产值高、就业员工多,是当地诚信缴纳税大户。受疫情和原材料、劳动成本上涨等影响,特别是银行贷款政策改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一时还不上贷款本金,而被诉至法院:一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另外两件正在诉讼审理中,其厂房、土地被查封。若该公司财产被拍卖将使企业面临停产倒闭,后该公司向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求助。
【化解过程】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立即研讨,并由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爱心公益使者积极调研,根据当前情势和企业面临实际窘况,提出妥处建议:一方面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该企业困难客观原因和以往诚信经营生产贡献等情况,积极推动政府出面协调金融机构,依法妥善处置还贷过程;另一方面,列出当下恢复生产规划和还贷计划,协调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延续还款时间,减免相应利息,分期还本等,保留企业厂房和用地,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典型意义】受世纪疫情和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正常经营发展中遇到突发困难,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与企业和银行及当地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共同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本案经过多方合力,不仅帮助企业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和追债还贷造成企业倒闭破产,而且还促进了企业平稳发展。
案例24:商会诉前化解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福建省浙江商会A企业与B企业合资筹建一家餐饮企业。后来,双方商定A企业将其70%股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偿还120万元的投资资金及库存物资折价给A企业,但经多次催讨,B企业因物资价值问题没有兑现还款责任,A企业遂向法院起诉。
【化解过程】福建省浙江商会会长、调解委员会主任董加余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调解思路与办法。随后,调解委员会分两个小组,分别找两位当事人谈话,讲清“欠账必须还钱”道理,说服双方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处理,引导企业主主动承担各自责任。经过商会多次沟通并陈述起诉与不起诉的利害关系,告知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方撤销起诉、一方分期偿还。之后,商会每月安排调解委员电话联系股权接收方,确保分期偿还的资金落到实处。经过一年的时间,债务完成偿还,双方关系也得到了缓和,既维护了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持了商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典型意义】本案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在同一商会的企业之间。为了维护商会内部的团结,也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的利益损失,福建省浙江商会调解委员会准确把握案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乡情为纽带,一是充分发挥商会企业家娘家人的优势,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决纠纷;三是通过积极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效缓和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25:巡回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兰某因养殖紫菜资金不足,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线上申请“极速贷”产品,贷款金额10万元。后因紫菜养殖亏损致使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共拖欠借款本息9万余元。兰某需到销售货款回笼后才有能力偿还,无法短期内还清借款本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霞浦县金融纠纷调解室特邀调解员了解纠纷实际情况后,提前制定调解方案,之后与当地乡村、诉非联动工作站的特邀调解员组成调解工作组,来到兰某居住地开展“巡回调解”。由于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现场气氛紧张。调解人员当机立断,针对争议焦点,采取分头耐心劝导的方式,协调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事实以及相关依据做出合理的让步。在调解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签署了调解协议,借款人以按月分期还款的形式,分两年还清所有借款。本案从受理到成功调解,整个过程仅用时10天。
【典型意义】本案是霞浦县巡回调解一站式化解金融纠纷的首案,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探索新路子。霞浦县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民惠民的金融纠纷“巡回调解”机制,充实金融纠纷“巡回调解”组成人员,以霞浦县金融纠纷调解室特邀调解员为主,其余调解员优先从巡回乡镇的当地乡村和诉非联动工作站特邀调解员中配备,充分发挥各方专业人才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快速、高效处理,依法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调解进乡镇(村),现场“解纠+普法”,为农民提供便利化、多元化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较好地营造了农村金融消费环境。
案例26:联合化解涉台胞银行贷款服务投诉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台胞陈女士来到福建省涉台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场投诉,认为甲、乙两家银行在要求其偿还共计520万元的贷款过程中,未告知且未执行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的延期、减息政策和台胞台企的信贷扶持政策,造成其权益受损,要求银行机构重新协商还款方案,并就损失给予补偿。
【化解过程】为做好调解准备,在福建银保监局的指导和有关法院支持下,中心先后召开三次调解前证据交换及协调会,全面了解纠纷事实,查找相关制度政策和文件规定,并根据所涉银行实际开展调解工作。
在甲银行现场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在台胞陈女士陈述事实之后,耐心细致地引导陈女士对投诉诉求提出更为具体可行的意见,通过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并充分考虑陈女士的身体因素提供了上门签订调解协议的服务,最终促成经济补助金顺利到账,纠纷得以化解。
由于乙银行的贷款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了执行阶段,调解员向投诉人阐明了法律裁判文书的合法性、严肃性、强制性,经过耐心说法释理,投诉人表达了愿意履行法定义务的态度;在与银行的协调过程中,调解员客观分析了本投诉纠纷暂缓执行的综合效益,建议当事银行从客户至上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乙银行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给予投诉人一定时间的房产处置时间,既不影响贷款的依法回收,又便于贷款纠纷的解决。
【典型意义】福建省涉台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由福建银保监局联合省委台港澳办依托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而设立,系全国首个专门服务于台胞台企的省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组织,致力于协助台胞台企多元化解纠纷争议。本案台胞前期在多个渠道投诉,问题都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向该中心投诉后,调解员通过多次召开调解前会议、电话联系双方,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梳理纠纷产生原因、厘清争议焦点,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逐步拉近双方的预期诉求,不仅解决了投诉纠纷,还有效维护了银行和台胞的信任关系。
案例27:妥善化解安全责任险理赔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福清某建设公司为其造价2003万元的工程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工人巫某死亡,建设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认定为意外伤害致死,拒绝赔付,双方产生争议,该建设公司遂投诉至福建银保监局等部门。福建银保监局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将案件转至福建省信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简称省信和消保中心)处理。
【化解过程】接到调解申请后,省信和消保中心迅速介入,加急处理,第一时间安排调解,组成了由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调解小组,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明确焦点,拟定方案;指定骨干人员担任调解员,当天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邀约次日在省信和消保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当事双方共同回顾案件整个处理过程,该案件性质与死者死因在政府调查组的事故报告中已明确,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调解中建设公司参与人员情绪激动,调解员及时给出了初步调解方案,缓和了情绪,使得调解得以继续。在协商赔偿方案时,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当事双方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事后,建设公司代表专程从福清赶来表示感谢,并送来“公正调解暖人心、化解矛盾促和谐”锦旗。
【典型意义】省信和消保中心经调解,一次性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签定协议,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缓解了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一是高效运作,维护行业形象。省信和消保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快速反应,周密部署,全程仅用两个工作日就化解了纠纷,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二是合理合法,发挥调处职能。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进行了坦诚充分的沟通,最终促成问题解决。三是尊重习俗,体现民族政策。在调解中,尊重少数民族的特别习俗,充分尊重客观实际,不机械地理解合同条款,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四是用心服务,开展教育宣传。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仅“案结事了”,也实现“案结心了”,从而实现理解互让,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28:贸促会化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申请人)与某贸易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项目水泥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作期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水泥,单价550元/吨,同时还约定水泥单价随行就市,若双方就单价达不成一致则合同自动作废,货款含税月结。后因水泥价格上涨过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约提供价格变动信息,因此不认可被申请人主张的单价,双方主张的单价差20%左右。同时,申请人持有的过磅单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单上供货数量相差696.63吨。由于双方对买卖水泥数量和单价意见不一致,申请人拒绝支付约146万元剩余货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不服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向福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福州中院将案件委托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
【化解过程】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在多番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来到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面厘清症结所在。买卖双方确实存在水泥买卖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额的认定不一致,但双方所主张的金额差距不算太大,还有争取的空间。另一方面,调解员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耐心解释了解决争议的难点和可行性,并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提出各自认可的货款金额和解决方案。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沟通,均同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140万元货款及裁决书中载明的其他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事实比较清晰,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争议焦点明确,难点在于如何拉近双方当事人在货物单价和数量认定上的差距,相比于诉讼,调解能更好地促进纠纷的化解。本案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有较强的意愿解决矛盾纠纷,主张以此前的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聚焦双方当事人分歧进行调解,分别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行性及诉讼成本方面和被申请人希望尽快收回剩余货款的诉求角度综合考虑,进行利弊分析,释明调解成功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29:诉前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廖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认定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系大学生,在临终之际,其母亲决定将女儿器官无偿捐献,新闻媒体对此作了报道。事故造成王某死亡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提出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家庭自用车辆,而事故发生时廖某疑似将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车辆,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化解过程】事故调处中心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与延平区法院法官多次前往保险公司释法说理,经过不懈努力,保险公司最终与受害人家属及侵权人廖某达成协议,同意由保险公司按90%比例赔偿王某家属106万元,由廖某承担27万余元。
【典型意义】延平区法院坚持运用诉非联动机制,加强与各调解机构的互动合作,推动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融合治理,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受害人母亲将女儿器官无偿捐献的善举,媒体作了报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本案成功化解在诉前,不仅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困难,而且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30:逾期申报个税处罚纠纷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泉州某公司2021年10月份个税未按期申报,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开元税务分局按《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其罚款1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按规定申报,遂向鲤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化解过程】鲤城区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后,认为这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且行政复议耗时长,于是主动将复议申请人请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组织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件见面会。调解团队政策咨询小组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向复议申请人详细释明有关税收法律规定,阐明2021年11月申报期是11月1日至15日,申请人11月16日才纳税申报,属于逾期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合法合规。经调解,复议申请人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并全面理解有关纳税申报政策,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前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涉税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一是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作用。本案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托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主动靠前服务,通过专业涉税法律知识和便捷高效服务进行涉税纠纷调处,精准解开纳税人政策困惑,并就纳税人相关涉税问题进行释明,有效降低纳税人维权成本,筑牢征纳关系和谐稳定“防火墙”,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重视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案前和解,不但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矛盾疏导调处机制的作用,而且可以发挥社会预警机制的作用,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在复议案件办理中建立当事双方见面会制度。本案创新基层治理模式,在复议案件办理中探索建立案件见面会制度,由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各相关部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法律是非,妥善处理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