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1日

  一、申请执行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执行标的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生效证明原件

  4、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详细信息,受托人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5、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1. 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地的,案件将被委托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有法律规定可异地执行的情况除外)。

  2、超期限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举证不能的风险

  申请人有义务参与执行程序,及时向法院提供执行证据或执行的线索,承担起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如不能及时、有效提供执行证据或线索,在法院依职权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4、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导致执行时间过长,或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中止执行程序的风险。

  四、执行异议的提出

  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异议书,写明异议的理由、事项;

  2、身份证明。公民个人提出的,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提出的,应提交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提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主要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详细信息,受托人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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