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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法苑 | 不认可鉴定意见,能否起诉鉴定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依据甲公司申请委托山东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作出后,甲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错误,遂将鉴定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鉴定意见属于证据,其采纳与否取决于仲裁庭的判断,而仲裁庭采信证据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以鉴定意见错误为由起诉鉴定机构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仲裁活动中,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可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进行鉴定并独立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人在仲裁过程中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证据的一种,仅供仲裁庭参考,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参照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通过鉴定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补充或者出庭接受询问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既包括依法裁决,也包括依法受理,超出法定受案范围的将裁定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三款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供稿人:王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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