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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法苑 | 交通安全日,一起话交规——我负事故“次责”,为何还要“全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2日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为提醒大家文明驾驶、依法行驶,滨城区人民法院特推出一起道交纠纷典型案例,助力大家安全出行。

  

  基本案情

  

  李四驾驶小型汽车与张三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张三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次要责任。

  

  涉案车辆登记在李四名下,其未投保车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李四为张三垫付医疗费5千元,对于其他费用,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9万元,护理费、误工费等4.2万元。

  

  调解过程

  

  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原告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应按照次要责任比例予以赔付。法官向被告说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并不完全等于赔偿责任比例。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并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其中全责、主责、同等、次责均为有责赔付。

  

  在该案中,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对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不分比例进行赔付,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但由于被告并未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诉求,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便只能由被告个人予以赔付了。经过法官解释后,被告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没有购买交强险竟然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后,原告亦考虑到被告个人支付赔偿款的困难性,最终,双方协商赔偿3.7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小Tips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其保险对象为机动车,而赔偿对象为投保人、承保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一项强制性保险,交强险确保了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具备最基本的保险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然而,生活中仍然有部分车主出于想省钱、用不到等侥幸心理,不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这种情况下,不仅交警部门会给予相应处罚,在发生事故时还需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全部赔付(有责情形),可谓“得不偿失”,所以,在此提醒各位车主,交强险这个钱千万“省不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人:商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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