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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法院行政庭社保类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社会保险类纠纷一直是我院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行政庭通过对近五年来该类案件收案情况的分析,发现社会保险类行政诉讼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元化。诉讼请求日益多样化,除传统的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外,职工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数量增多,今年我院还受理首例诉求履行先予支付职责的案件。

  二是收案数量变化小。2012年至今,排除集团诉讼案件,该类案件历年的受案数量依次为12件、14件、17件、12件和15件,年均受案14件,案件数变化幅度相对较小。

  三是个别企业涉诉率高。有的企业在此类诉讼中反复涉案,或为原告,或为第三人。2014年以来,滨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涉诉11件,占近三年来我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类案件总数的25%。

  以上特点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是职工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了解逐渐增多,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当企业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必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二是行政执法主动性低。针对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有依投诉和依职权两种方式,但有的部门往往抱有不投诉不查处的态度,且查处仅限于投诉行为,不能以点带面彻底清查,从而助长企业侥幸心理。

  三是个别企业恶意诉讼。有的企业明知自己对职工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便诉讼也会承担败诉后果,但为了拖延支付时间,变相报复投诉职工,仍找借口提起行政诉讼,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此,我院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微信等平台普及社会保险知识,发布相关案例,提高公众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法律公共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在重点违法企业周边设置标语、广告牌,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给违法企业制造外部压力。

  二是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企业为拖延时间而提起的恶意诉讼,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及时裁判,提高效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职工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对雷同诉讼向行政机关和涉诉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提高行政机关履职主动性和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三是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人大、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体系,提高行政资源利用率;建立对反复涉诉企业的惩戒机制,会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督促企业健全职工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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