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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民三庭调研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1日

  通过对近几年案件中涉及法律文书送达问题进行调研发现,邮寄送达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民三庭审理的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债务人)恶意逃避诉讼的现象呈多发趋势,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相关问题更加突出。经过梳理,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人本人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但经调研发现,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无任何关系,或者系非成年家属,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在受送达人与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未注明两者的关系以及代收人的身份信息、通讯方式;签收人的签名字迹潦草不易辨认,且未予注明签收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个当事人的多件邮件交由其中一个当事人签收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律文书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上的违法,必须依法重新送达才能进行纠正。

  二是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案件的按期审理。人民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有的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如果因投递不及时而延误了期限,则需重新确定日期,势必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由于送达回执的返回不及时,法官有时在开庭时仍未收到开庭传票的回执,有的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不及时返回,无法确定生效时间等。回执返回的迟延,导致了诉讼的迟延,不仅影响了诉讼的效率,也实际上妨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三是邮件未妥投时退件处理的问题。根据规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但实际上发现投递员未按规定在五日内投送三次即退回;有的用电话未联系到受送达人,但未实际到邮件载明的地址投送即退回;未妥投的理由书写简单,不充分;受送达人拒收的,未注明理由或在场人等。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法官对法律文书效力的判断出现困难。

  因涉及法律文书邮件投送的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院对相应案件的正常审理,严重的甚至导致由于送达不到位引发程序问题,而不得不进入再审程序或被发回重审,出现当事人上访和缠诉的情形,从而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发挥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优势和作用,民三庭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提出了三项建议:

  一、加强业务培训,增强责任心。应重视投递员的正规业务培训,特别要强化投递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递,规范投递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提高邮件投递的准确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投递流程,对邮件的管理和交接等进行跟踪记录,明确投递的时限,提高投递的效率。

  二、规范操作,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如系同案多个当事人多件邮件的,应由各当事人亲自签收,不能由其中一个当事人签收;系代收的,应注明签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签收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收件人签字时应注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拒收的,应注明理由及在场人;未妥投退件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等。应明确奖惩措施,对怠于履行投递职责,特别是多次发生错误投递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对案件所造成不利的影响,给予适当的惩戒。

  三、创新送达方式,提高送达率。加强与公安机关或其他基层组织的互动沟通,争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以获取受送达人的最新信息;鉴于受送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正常工作以外的时间进行送达;利用多种联系方式与受送达人进行沟通,如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预约等。另外,除及时将送达回执返回人民法院外,应将邮件的全程跟踪信息附上,以明确相应的责任,对投送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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