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失足学生复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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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7日 | ||
滨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职专学生伤人案件,被告人王某是一名职业中专的学生,在班级担任班干部,平时在校在家均表现良好。案发当天,王某因见校外人员与其同学李某在学校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遂上前帮助李某,在此过程中,王某持随身带的刀子将一人腹部捅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鉴于案发时王某系未成年、且投案自首,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系纠纷挑起者并首先动手对李某进行殴打,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后,对被告人王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及家长希望法院能出面协调重回学校继续学业,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亲自登门上学校等方式与该校老师领导沟通协调,情、理、法多方面释明,学校仍拒绝王某继续回校复读。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具统计,区法院自2003年至2014年9月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中有7件20人为未成年在校生,其中1人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复学条件;有2人回原校复学,且这2人系校外犯罪,被宣告非监禁刑,学校并不知晓他们的犯罪行为,才得以复学;有2人转学到他校上学,复学率仅占20%。不能复学的未成年人过早踏入社会,年龄小、心智尚不成熟,缺乏谋生技能,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极易误入歧途,成为社会中特殊的潜在危险群体。为加强对宣告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矫正和管理,少年法庭对未成年在校生涉罪案件进行分析,以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 一、在校生犯罪分布及特点 1、辖区内在校生犯罪主要分布在职业学校,技术学校,且犯罪类型较广,如涉财犯罪、涉毒犯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等;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犯罪的学生较少,且罪名单一,近两年来,辖区内只有一名普通中学的学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其他在校生犯罪的案件均发生在我市各类技校、职业中专和大专的学生当中。 2、学校对在校学生犯罪后处理方法单一:开除或劝退。针对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学校无开除学生的权利,主要采取“软处理”的劝退(转学)方式,具调研发现,大多学校都存在对品行有缺点的问题学生,学校劝退不行,让其在家;针对已完成义务制教育的学生,特别是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或民办学校则会直接拒绝接受涉罪的学生复学申请,学生及家长对于开除的决定,不管是否有书面的决定都不会提异议,更不会向有关部门申诉进行维权。 3、在校学生犯罪后,最关注的是法院如何对其判刑,对是否能返回本校继续学业的意愿不强。据统计,90%以上学生因犯罪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因怕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另眼相看,不愿回到原来的学校,部分原本对学习无兴趣的学生,犯罪前就是被逼迫去学校的,犯罪后更不愿回归学校。而大部分家长,因念其孩子年龄小,希望孩子继续学习,对学生复学的愿望较强,部分家长会通过各种关系隐瞒孩子的犯罪情况,将孩子转到其他学校继续上学。 二、在校生犯罪后复学难原因分析 1、最主要的阻力来自校方,学校基本上会直接拒绝涉罪学生复学。近二年来,我市开展了争创“零犯罪学校”活动,各学校为在争先创优考核考评中取得佳绩,避免受到学生违法犯罪的影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这部分学生重回学校,即使学生被法院免于刑事处罚。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也有规定,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开除。如前案例中王某就是明显一例,事发后,校领导在全校师生会上通报并对其予以开除。他们认为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开除学生合情合理,也对教育管理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2、我国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也是在校学生犯罪后复学的阻力之一。我国现有的的教育体制“成绩就是硬道理”,成绩不好、调皮捣蛋的“问题学生”在学校中常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犯罪后的学生,回校后更怕受到老师同学们孤立和嘲笑,不愿复学。受传统观念影响,家长也非常看重自己孩子的学伴和玩伴,害怕近墨者黑,所以也不会希望学校接收犯罪的学生回校就读。辖区内一校长“不能让一个老鼠屎坏一锅汤”的比喻,道出了学校和老师对此事的态度。学校和老师不愿花费更多的精力对这部分学生进行特殊的监管或教育,所以直接选择逃避监管责任作出拒绝其复学决定。 3、部分家长疏于履行监管职责。一些学生家长对孩子早期出现的夜不归宿、逃课逃学等行为过度轻视,任其发展,有的家长管了几次不见成效,便认为孩子难管难教,提前放弃监管责任,致使孩子越陷越深,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案发后,家长也不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有些家长直接表示自己无力教育,希望司法机关给点教训,把孩子像扔包袱一样扔给政府管理。有些家长在孩子判处非监禁刑后,不考虑复学对于孩子回归社会的重要性,认为上学也不分工作,上了也白上,急于让孩子挣钱养家。 4、现有法律对违法犯罪后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缺乏惩罚措施和强制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但是,这些条款无配套的强制性惩戒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三、解决犯罪后未成年学生复学的建议 1、提高公众认知,增加全社会的关注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失足未成年人复学的意义。结合司法机关未成年人维权成功经验,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呼吁社会关注、关爱、呵护失足未成年学生,倡导全社会包容、接纳失足未成年学生,社会、司法机关、家庭、学校一起来帮助他们充分认识行为的违法性,理解回校接受教育的积极作用,解决自卑症结,勇于面对现实,从源头上解决其不愿复学的心理障碍,从而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2、真正落实前科封存制度,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刑事司法制度,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学生的犯罪记录保护措施,尽最大可能缩小因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关部门应督导学校平等对待失足学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共同做好犯罪学生复学及复学后的帮教工作。 3、多措并举抓帮教,激发学生的复学意愿。针对部分学生家庭监管缺失情况,法庭在判前调查、庭审教育、判后矫正等工作中,与这部分学生家长沟通,对其教育方式提出好的建议,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帮助他们建立融洽的亲子关系,与学校共同努力让失学失教的学生重返课堂。 4、完善机制,畅通复学渠道。司法、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等有关单位,应联合建立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维权机制,保障失足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改革学校评先选优考核机制,调动各学校接纳违法犯罪后的学生积极性,对积极安置复学的学校予以表彰或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业类学校的安置复学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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