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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时常发生,本文以我院近几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及现状,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

  2005年至2013年7月,我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8件,总体呈平稳态势,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年度

犯罪手段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捡卡猜密码取款

1

1

1

1

恶意透支

2

2

1

偷拿朋友卡已知密码

1

1

骗领信用卡透支

1

1

2

用ATM机遗留卡取款

1

2

合  计

1

3

1

0

4

1

3

3

2

  

  

  2、被告人

  18名被告人中,男性11人,女性7人;年龄最小19岁,最大40岁,20岁-30岁之间有12人,占66.67%,30岁-40岁之间4人;文化程度小学1人,初中10人,高中3人,中专3人;职业方面无业人员7人,人体工商户3人,工人3人,农民3人,司机2人。

  3、犯罪金额

  18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78754.6元,一万元以下案件7件,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9件,五万元以上2件。

  4、量刑

  18件案件已结17件,17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16名被告人是初犯,14名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被告人自首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免予刑事处罚,1被告人犯罪金额较小且主动退赔免予刑事处罚;11人判处缓刑;3人判处实刑;15人并处罚金二万到五万元不等,具体数据见下表:

  

刑罚

免刑

缓刑

实刑

并处罚金

人数

2

11

4

15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特点简析

  1、犯罪群体趋年轻化。18名被告人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12名,占66.67%,年龄最大的仅为40岁,男性11人,占61.11%,这反映出,信用卡诈骗案件与其他金融案件类似,中青年男性是金融预支消费的主力。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大多无固定职业。18名被告人初中文化程度10人,占55.56%,只有16.67%的被告人具有中专学历,文化程度普遍偏低;38.89%的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无业状态,其他被告人为工人、农民、出租车司机等,均收入不高。

  3、犯罪手段技术含量低。3人用他人的身份证骗取信用卡然后透支;3人用他人遗留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继续操作取走别人的钱;4人捡到别人的卡猜出密码然后使用;6人用信用卡透支然后不能归还,2人偷拿朋友的卡然后取现。犯罪手段都呈现出低级化,没有技术含量。

  4、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误区,大多不知晓恶意透支信用卡会构成犯罪。庭审中,持卡人称都知道恶意透支拒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但大多数人认为只是承担民事责任,却不知恶意透支10000元以上经两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款就可能构成形式犯罪。而在2009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5、判处缓刑者居多。82 %的被告人主动部分或者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4%的被告人为初犯且犯罪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均自愿认罪并交纳了罚金,基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犯罪金额较小且均积极退赔的综合考量11人判处缓刑,占64.7%。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原因分析

  1、被告人自身原因。有的被告人为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使用虚假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使银行发卡人员错误评估其偿付能力,将信用卡发放给不适格人员,或者将授信额度设定过高,导致有的持卡人过度消费而无偿付能力。

  2、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嫌疑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只知道可以透支,而不懂透支后的责任,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根本不知道透支超过一万元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款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恶意透支”,且大部分嫌疑人没有固定收入或收入较低,透支后经银行催缴无力归还。

  3、贪利、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利益的驱动性是财产型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心理需求时在贪利心理和能够侥幸躲过法律惩罚的心理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4、银行对信用卡发行审核宽松,发卡制度不规范。各银行为占领市场份额,单方面追求办卡数量,对申领人的身份、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不进行审核;对推销员和代理点的审查监督不到位,甚至有的银行员工为完成任务指标,帮助申领人填写虚假信息;告知程序空白,对责任告知不明确,或没有告知申领人何种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导致部分持卡人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认识误区。

  5、社会原因。一方面社会公众诚信缺失,奢侈消费观念泛滥,对侵占他人或社会财产的行为态度冷漠。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压力不大,导致人们对恶意透支等行为的危害结果缺乏足够认识。

  四、信用卡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1、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收到信用卡时要及时修改密码,不要使用123456、6个9、6各6等数字或与生日、卡号等有密切联系的数字作为密码,保护好个人关键信息,不要将密码、卡号等信息告诉别人,避免被他人盗用,在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回执凭证等不要随意丢弃,尤其是身份证不能轻易交给他人或者向别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和身份证要分离保证安全。

  2、严格信用卡办理秩序。作为银行不能单方面的追求市场占有份额,要进一步完善发卡程序、风险预警、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办卡人申领信用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透支额度应严格控制在申领人经济收入能够承担范围内;在申领人申领信用卡时银行要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申领人其权利与义务,以及透支后不按期归还的法律后果,让持卡人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内部员工要加强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对违法违规操作的要追究其责任。

  3、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尤其是要对盗刷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诈骗犯罪以以案说法、案例分析等形式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规定、预防犯罪。司法部门对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以及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教育和警示。再一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有关规定,从法律层面遏制信用卡泛滥局面,对银行乱办、滥办信用卡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给予法律追究,从源头上减少因乱办、滥办信用卡造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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