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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庭外冲突现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诉讼期间,当事人(包括其亲友等)之间在庭外言语、肢体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冲突可能逐步升级,甚至形成刑事案件,不仅恶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加。分析此类现象特点,查找冲突成因,制定防控对策,不仅有利于预防冲突发生,防止事态恶化,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司法权威。

  一、诉讼中当事人庭外冲突的特点:

  (一)冲突多发生于民事案件。实践中,家事纠纷(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遗产纠纷等)、相邻关系纠纷(通行、采光、排水纠纷、宅基纠纷等)、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中当事人发生冲突概率较大,刑事、行政、商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冲突虽也有发生,但比例远低于民事案件。

  (二)冲突多为临时发生。冲突发生的模式一般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指责、侮辱、谩骂,进而双方互相进行言语攻击、撕扯、殴打,如双方近亲属在场,则可能导致群殴,此种情形占冲突数量的90%以上。冲突极少有预谋性,但有预谋的冲突危害性更大,如在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不愿离婚,在原告进入法庭前将其劫持并非法拘禁达17天之久,意图通过原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诱使法院按撤诉处理,法庭在查明情况后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在另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家族势力庞大,庭审时三十余人助威,而另一方担心吃亏则纠集了十余名社会人员,尽管在开庭后派警车将原告方人员护送至原告认为安全的地带,但警车离开后,被告方人员仍驱车追赶,双方发生械斗,致多人轻伤,形成刑事案件。

  (三)冲突事件中农村当事人居多。法庭所审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明显多于驻院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其中农村当事人占大多数,达70%以上。

  (四)所涉案件多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与其他案件相比,相关涉财产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重大。有关名誉权、身份权等纠纷的案件,虽不涉及财产,案件的处理与其生活关系甚巨,如离婚纠纷可能导致家庭的破裂等。

  (五)冲突控制难度较大。由于冲突时多有当事人亲属、朋友、乡邻等参与,有的当事人甚至纠集社会人员参与,由于参与人员数量多,加之法官对冲突原因不明、对冲突参与人不熟悉等原因,导致冲突难以进行疏导、控制。

  二、当事人之间庭外冲突的形成原因:

  (一)部分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在农村伤害赔偿、相邻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往往积累已久,虽经调解仍得不到缓和,纠纷只是双方积怨的一种外在表现,接触后冲突可能性较大。又如在继承、子女为多人的赡养案件中,兄弟姐妹在日常生活关系比较紧张,接触后往往情绪激动,往年旧事、事非对错会一一列陈,进而互相指责,如得不到疏导和控制,则会“短兵相接”。如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次子代理父亲将长子告上法庭,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家庭事务处理不公,偏袒次子,亲兄弟庭外相见分外眼红,“陈芝麻、烂谷子”抖了出来,进而恶语相向,以致动手。

  (二)部分当事人陷入窘境,而对方当事人态度不端正或无力承担责任。此情形多发生在生命健康权和劳动争议纠纷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因侵害行为或用工方的不公正对待,生活陷入困境,而相对方在诉讼中推脱责任,或拒绝履行责任、无力承担责任,导致受害方感觉到权益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从而产生反感或绝望,报复心理增强,冲突欲望加大。

  (三)部分当事人诚信意识欠缺。部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缺乏风险意识,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纠纷进入诉讼,原告方无法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对方在审理中对相关事实予以否认,以期通过证据规则获取不法利益,原告感觉到胜诉无望,从而发泄不满引发冲突。

  (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冲突发生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当事人法制意识欠缺,对冲突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缺少必要的控制。甚至有的当事人故意借冲突向对方当事人施压,如离婚案件中不愿离婚一方打骂对方并以言语威胁对方及家生命财产安全,以图迫使对方就范撤诉。

  (五)法院对冲突防范不足。受案多人少因素影响,法官忙于对案件审理、调解、判决,无暇与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流,因而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无法预见。部分法官习惯于就案办案,对当事人心理以及案件以外的矛盾缺乏研判,对当事人冲突防范不足。

  (六)对当事人特别是案外人管理存在真空。在案件审理前后,特别是当事人在进入法庭前,法院难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有效的约束,当事人的接触、冲突难以避免。

  (七)对冲突当事人处罚力度不够。由于部分冲突者不是当事人或冲突事件并非发生在法院范围内,法院对冲突当事方处罚缺少法律依据,而公安部门则以冲突发生在法院或与诉讼有关为由拒绝出警或立案,从而难以对冲突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处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冲突的发生。

  三、防范当事人庭外冲突的对策:

  (一)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不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必要提示、警示,教育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维权,通过典型案例使当事人认识到庭外冲突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促使其主观上认识到庭外冲突的危害性,从而避免冲突发生。

  (二)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法官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案件需要对当事人争议事实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使法律事实最大化接近客观事实,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对故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向法庭作伪证等行为,一经查实,坚决处罚,并通过加重诉讼费用负担、罚款、拘留等措施,提高诉讼失信成本,打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三)对困难当事人给予一定救助。对于当事人因纠纷导致生活严重困难而案件短时间难以结案的,给予一定救助,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救济,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同时加大思想工作力度,使其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案件结果形成较好预期,缓解其无助、愤怒情绪。

  (四)加大对相关案件的调解力度。尽量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公正判决,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五)强化对当事人庭外冲突的防范。提升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对庭外冲突的防范意识,注意捕捉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信息,加强庭室之间的沟通衔接,强化对冲突的预判。对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提醒、教育,通过审判人员提前到庭、对当事人各方及亲属进行相应隔离、要求当事人分段分时离庭、对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增加值庭警力等方式强化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管控。

  (六)制定当事人庭外冲突的应急预案。分析冲突发生、发展、扩大的规律和特点,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使冲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管控,力争将冲突控制在初始阶段,确保冲突不升级。

  (七)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与驻地公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明确责任范围,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冲突事件有人管,处理及时到位。条件允许的,可在审判场所设置警务室,对有关人员形成震慑,减少冲突。

  (八)加大对冲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审判等相关场所周围设置严密监控,冲突发生后及时截取相关视听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及时询问,全面固定证据,以便确立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确定后,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法采取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治安案件的,及时移送相关材料,以便于公安部门给予责任人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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