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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所遇问题及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当今随着市场经济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日趋增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和个人经营实体的融资需求持续旺盛,相对于银行存款利息的低收益而言,民间借贷的高息收益已成为公众的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与原来的无息借贷相比,感情信任基础越来越脆弱,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出现了大量的纠纷案件。

  一、2008年度---2012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数据统计

  从近几年的收、结案数据看,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收、结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到了2012年更是呈直线上升态势,具体数据如下:

  

年度

收案

结案

驳回

撤诉

调解

判决

2008

150

140

1

25

40

74

2009

194

176

1

17

87

71

2010

261

250

7

46

40

157

2011

366

313

97

36

180

2012

725

483

18

54

87

324

  

  同时,结案标的额也呈大幅上升状态:2008年结案总标的额为1 400万元,案均10万元;2009年总标的额2 050万元,案均11.64万元;2010年总标的额2 956万元,案均11.82万元;2011年总标的额4 246万元,案均13.57万元;而到了2012年总标的额历史性地突破了亿元大关,达到了12 560万元,案均26万元。近五年来,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缺席审理率一直居高不下,平均缺席率为39.44%,也即近四成的案件是缺席审理的。

  二、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证据形式不完善、不规范。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多数是以“借据”的形式出现,有相当一部分借据书写不规范,意思表示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有的借据内容由出借人书写,由借款人签名,借贷双方往往就借据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有的当事人还款后没有抽回借据,也没有让对方出具收款条;还有的借款人在借据上签署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姓名不符,借贷双方出现纠纷后造成借款人主体出现争议等。

  2、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饰高额借款利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部分借款所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借贷利息,有的甚至高达数倍,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为谋求高额利息回报又规避法律的限制,相当一部分贷款人在借款时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而在借条内容上却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在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进行抗辩,但却无法证明其主张。

  3、当事人忽略保证期间的规定,导致借款担保约定形同虚设。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多数人已对诉讼时效有了较为明确的认知,对于借款的担保也有了一定了解,在出借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但却忽视了保证期间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很多民间借贷案件因借贷双方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未能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借款担保约定形同虚设。

  4、借款人缺乏诚信,恶意借款,给出借人造成损失。有的借款人在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的条件下不惜许以高额利息,向出借人恶意借款,还有的借款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以更高的利率转贷他人用于牟取利益,甚至将借款肆意挥霍或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也有一部分借款人生意失败,而无能力还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或不见踪影,引发诉讼,使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统计数字,我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比例达30%以上。

  5、为借款设置的担保、抵押不规范,致使还款没有保证。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和抵押财产,但未按法律规定完善担保、抵押手续,未办理相关的他项权证或登记备案手续,一旦债务违约,需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时,却发现保证或设置的担保、抵押无效,从事而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

  6、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借虚假诉讼以达到恶意转移财产的目的。(2)出于报复心理,制造虚假诉讼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应对借贷纠纷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鉴于当前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尚处在较低的层次,应采取多种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指导和促进广大人民自觉学法用法,规范借贷行为,完善借贷和担保、抵押手续,提高民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降低借贷纠纷发生几率。

  2、完善和细化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减少债务人逃避诉讼的机率。根据个案的客观情况,灵活运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话传唤与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在尽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基础上,尽可能动员和督促当事人出庭应诉,以便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告知债权人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动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必要时应及时果断启动诉讼保全程序,防范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

  4、完善证据材料的审查制度,加强对案件证据的调查质证工作,及时揭露虚假诉讼案件。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所举证据大多是以借据、借条、收条等借贷凭据的形式出现,因此,更应认真审查借贷凭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并结合借贷资金的来源、帐目往来等进行综合认定,理清证据形式和事实真相的关联性,确保不出现错案,不放过假案。对于瑕疵证据、争议证据和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更应在审理中深入细致的核实情况,除要求当事人及时举证外,还应对银行存、取款凭条、音像、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关旁证进行组织和疏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及对知情人的调查和询问,对借贷关系作出准确的认定,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5、严格审查利息约定,有效防范高利借贷。民间借贷中往往涉及到高额利率约定,部分借贷案件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数倍甚至十几倍以上,高额的收益也成了职业高利贷者的谋生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法院作为案件审理机关,及时发现和打击高息借款责无旁贷。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额度应进行严格审查和规范。如果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标准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范围以内的,可以予以认定;如若发现利息额度超过合法范围,则应当依法予以调整,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高利贷行为。

  6、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心,探索研究提升案件调撤成功率的新思路。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找准调解切入点,注重调解工作方式,调和争议,化解矛盾,既要保证案件审理合法性和公正性,更应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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