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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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 |||||||||||||||||||||||||||||||||||||||||||||||||||||||||||||||||||||||||||||||||||||||||||||||||||||||||||||||||||||||||||||||||||||||||||||||||||||||||||||||||||||||||||||||||||||||||||||||||||||||||||||||||||||||||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权威,消解了民众对政府的信赖感。为深入把握当前职务犯罪形势,切实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我院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统计分析、调阅卷宗等方式对近四年来我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我区职务犯罪现状,剖析犯罪成因、内在特点及外在联系,并提出防控对策。 一、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统计 1、案件数量 2009-2012年,我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40件,其中贪污14件,受贿8件,挪用公款13件,行贿1件,介绍贿赂1件,滥用职权2件,玩忽职守1件。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2、被告人 40件职务犯罪案件共有被告人63人,其中贪污罪案件被告人30人,占47.6%。具体统计情况见下表:
63人中,男性60人,女性3人(涉案罪名为贪污、挪用公款);党员33人,民主同盟会成员1人,其他身份等29人;村级两委工作人员29人,国家公职人员24人,其他身份人员10人;年龄40岁以下11人,40-50岁28人,50-60岁22人,60岁以上2人;文化程度高中以下34人,中专6人,大专10人,大学13人。 3、犯罪金额 14件贪污罪案件,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8件,10万元到20万元为6件;8件受贿罪案件,犯罪金额10万元以下的6件,10万元到20万元2件;13件挪用公款罪案件,犯罪金额100万以下的8件,100万到200万1件,300万以上3件,400万以上1件;1件行贿罪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介绍贿赂犯罪涉案金额6万;2件滥用职权案件分别导致国家经济损失47万和108万;玩忽职守案件导致经济损失损失62万。 4、量刑 40件职务犯罪案件6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31人,缓刑适用率达49.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占19%。具体量刑情况见下表:
二、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概析 1、从案件数量来看,总体数量不大,但近两年波动比较大。2009年到2012年,我区每年受理职务犯罪数量分别为:14件、8件、4件、14件,虽总体案件数量不大,但在2011年大幅下降之后,2012年案件数量又大幅上升,增幅超200%。其中贪污罪案件从2010年与2011年的2件,上升为2012年的7件,增幅超过250%,这与我区近年来的城郊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有关。 2、从涉案罪名来看,所涉犯罪性质相对集中。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仍占主导地位。40件案件中,贪污罪案件14件,涉及被告人30人,占35%;受贿罪案件8件,涉及被告人10人,占20%;挪用公款罪案件13件,涉及被告人16人,占32.5%。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类罪名有40余个,我院审理的案件仅涉及7个罪名,且介绍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仅2009年有4件案件,2010至2012年均无此类案件,发案性质相对集中。 3、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门相对集中。19件案件中,涉贪污罪案件14件、被告人30人,其中27人为村级“两委”工作人员,均系党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违法操作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40件案件中涉受贿罪案件8件,其中4件涉及教育主管人员,为教育主管人员在负责下辖学校建设时收受工程承揽人员贿赂而触犯法律。3件行贿罪案件均为建设工程承揽人对工程负责人进行贿赂。13件挪用公款案件均为单位主要领导或财会人员。 4、从犯罪主体来看,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呈两极态势。63名被告人,其中男性被告60人,仅有3名女性被告;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人为大专学历,6人为高中学历,17人为初中学历,6人为小学学历;受贿罪与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高,9人为本科学历,7人为大专学历,3人为中专学历,7人为高中学历;贪污罪案件被告人年龄多在40-60岁之间,有28人占93.33%,受贿罪案件被告人年龄多在45-55岁之间,有8人占80%,这与犯罪主体的身份有关联,被告人多为手中有一定管理权的领导干部。 5、重点环节集中,发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犯罪主体处于重要工作岗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土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在土地转让、转包、买卖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管理,大多由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机会也不断增多;一些部门的基建管理领域也是案件多发环节,基建涉及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认定、工程资金划拨等环节,有时监督规范不到位,易引发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案件均为手握单位财政权的财会人员,单位对其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其可随意动用单位资金。 6、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表现为侵吞、截留、挪用公共款物和收受贿赂等侵财犯罪。一是隐瞒收入暗中私分,农村干部将本属于村集体的各种款项以发工资、补助、奖金的名义,暗中密谋进行私分。二是直接侵吞,将通过虚报冒领手段骗取的专项款物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三是直接挪用公款,对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支付给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等大笔资金,采取不入账等手段直接挪用为自已或者亲戚经商谋利。行贿受贿罪案件中,犯罪手段一般表现为行贿人员以随份子、过节费、营养费、装修费等名目对受贿人员给付现金、存单、消费卡等,也有给付实物例如汽车等方式行贿。挪用公款案件一般表现为动用小金库资金、单位到账资金不入账、以借款名义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或者借给别人营利使用。 7、从作案形式上来看,贪污犯罪呈现合伙型特征,受贿罪呈现一对一特征。贪污案件合伙型犯罪较多,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往往一起被查处,有的是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受贿案件多呈现受贿人与行贿人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犯罪,基本不存在多人共同受贿的情形。 8、从量刑上来看,缓刑使用率较高。63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2人,适用缓刑31人,其中贪污罪30被告人15人适用缓刑,受贿罪10被告人5人适用缓刑,挪用公款罪16被告人9人适用缓刑,行贿罪2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总体缓刑适用率达49.2%,缓刑适用率较高。 9、犯罪周期长、次数多。从犯罪事实来看,多数犯罪自发生到被发现立案,周期均在3年以上,最长的达7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部分犯罪主体仍处在重要岗位或被提拔。多数被告人作案次数也是多次,有的被告人作案次数达十几次。 10、案中案现象突出。我院2012年审理的四起受贿罪案件与二起行贿罪案件及一起挪用公款案件是串联案,均是涉及教育机构基建领域的刑事犯罪,是检查机关在立案侦查一起受贿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线索,从而查获了数起犯罪。 11、被告人法律意识均比较淡薄。从多数被告人的当庭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清醒的认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触犯了党纪,当被查处判刑时才追悔莫及。 三、职务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因素,两者相互渗透促使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主观原因 一是贪财图利。利益的驱动性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成为其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受这种价值观影响,在贪欲的驱使下,经不起诱惑、拉拢、腐蚀,为谋取私利而采取违法手段滥用手中权力。 二是追求享受。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实权的干部常常处于金钱、人情、关系包围中,有的领导干部在追求享乐的心理支配下,从接受请吃请喝,到接受财物、滥用职权,腐败堕落而不能自拔。 三是攀比心理。改革开放以来,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国家公职人员收入不高,与周围富起来的人相比,在收入、生活、享受等方面都相差一大截,反差心理越来越严重,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开始利用手中的各种权力寻求补偿。 四是侥幸心理。明知贪污受贿行为是犯罪,却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占据很大因素。一些人在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侥幸心理战胜理智,有的犯罪人是在实施几次违法犯罪后没有被查处,滋长了侥幸心理。 五是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但对于某些刑事法律仍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也不自知,例如对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知,只有当案发接受法律惩罚时才追悔莫及。这一方面说明,他们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的法制社会宣传尤其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没有到位。 六是放松学习改造。多数被告人在忏悔时都提到自己的蜕变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外,都是由于自己放松党性要求、放松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原因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存在种种弊端和漏洞,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权力极度膨胀,搞“家长制"、“一言堂”,工作透明度差,民主制度形同虚设,组织监督出现真空和盲区,党内监督流于形式,法律监督、专门监督缺乏实效,社会监督鞭长莫及,监督者受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权力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制约,其结果是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规章适度形同虚设。纵观发案单位,均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有规章制度却不严格落实,会计、出纳一人担任,经济交往中不遵守资金往来规定,收据、发票不规范,资金使用失去监督,私设小金库等,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现象尤为突出:财务收支情况长年不公开;村干部变动频繁,账目交接不清;财务管理缺乏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白条入账严重;收入不记账、少记账或者虚报冒领。 三是职务犯罪查处难度较大。当前,社会普遍认为我国的职务犯罪黑数[1]很大,这种现象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是担任某种职务,掌握一定的权力,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隐蔽、隐伏期长,线索难以发现,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查处,障碍重重,阻力很大,有时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预防、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职务犯罪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要减少和控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行为者自身、执法者、法律制度及社会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的治理。 (一)树立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意识,将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远离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创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法制廉政宣传教育进乡镇进社区,组织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参观监狱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有力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思想道德觉悟,增强“免疫力”,或使其对职务犯罪的后果和个人政治、经济、人生、家庭方面所付出的代价有完整、清楚的认识,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威慑感,抑制犯罪念头的产生,远离职务犯罪。 (二)加强权力规范制度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要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所暴漏出来的制度漏洞和滞后问题,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在当前,要加强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深化村务管理制度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完善“村官”选拔任用,严厉打击贿选等恶性事件;继续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委派巡视组进行工作检查监督。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基层建设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度重在落实,在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规范保障基层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再一方面要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取缔小金库,规范财务运作程序,建立台账,相互签字制约,完善资金使用、支付、流动,全方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堵塞漏洞。 (三)立足于沟通协调,构建“机制联动”平台。一是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分歧和问题,及时协商研究解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依法从严惩处,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处罚,确保法制的统一、正确贯彻实施。二是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及发案环节在规章制度以及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案例分析、法制讲座、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教育和警示。三是深化行业系统预防,推进社会化大预防。积极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核心机构和网络体系,借助党的领导权威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步发展。 (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全方位监督”文章。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协调一致,共同构建职务犯罪的社会大预防格局。强化法律监督和专门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坚持依法打击不松手,发挥法律的价值评判和引导功能,形成法律威慑,夯实纪检监察权力运行,构建统一、权威、超脱、高效的反腐专门机构,做到违纪必被揪,违法必被查处;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依靠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使每个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事事、时时、处处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1] 犯罪黑数,又名犯罪暗数,即潜伏犯罪总量指标的估计值,指犯罪行为确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社会有关部门计算到司法统计中的犯罪案件数量,又称为未知的犯罪或未登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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